煤礦瓦斯突出與沖擊地壓是我國煤礦常見的災害,兩者都具有破壞性強、易產生連續性破壞的特點。這就要求在二者共存的礦井中,必須制定相應的防突、防沖安全措施,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更低。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八條規定:具有沖擊地壓危險性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
煤與瓦斯突出與沖擊地壓災害具有共同點,都要求具備較高的地應力條件,都是在煤、巖體受到劇烈擾動的誘導下發生;二者也有不同之處,沖擊地壓發生的煤、巖層強度大,儲存彈性潛能的能力強,而突出大都發生在松軟、破碎的煤層,且具有較高的瓦斯含量。因此,當煤礦進入深部開采后,高地應力、高瓦斯壓力的環境條件,將可能出現突出煤層同時具有發生沖擊地壓危險的復雜情況。這種復雜性在于同一個誘發條件可能同時引發突出和沖擊地壓兩種災害,使事故表現出多種特征,也可能在一種災害發生時誘發另一種災害,使事故的破壞性擴大。
因此,在災害防治措施方面,應綜合考慮并制定同時有利于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如保護層開采、水力割縫、深孔預裂爆破等。